关于同一个法人代表,拥有相同股东的两间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问题!

员工a入职A公司,签订了第一次的劳动合同,于某一个时间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a员工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的,请问续签的合同应该是按照第二次签订还是第三次签订呢?(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第三次签订的合同应当为无限期合同)
PS. A公司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各有2个股东,其中两间公司的大股东为同一人!
希望能够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文,谢谢了

第一次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A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续签的属于第二次签订。如果B公司不续签又改为A公司签的,B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此类推。只要哪个公司合同到期不续签就由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追问

那,如果是还没到期就改签呢?这个主要是因为原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后来由于公司内部的一些原因,该员工改在了投资关联的B公司下,为方便日后社保办理,所以想把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改为B公司,这样子应该如何操作才能降低风险呢?

追答

原劳动合同未到期而由单位解除的,单位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在新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单位工龄合并累计到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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