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在于:
一、当事人主体范围不同。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依附关系(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两者相对独立而没有必须的依附关系。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三、权利配置不同。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员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可以与两个雇主或更多的雇构成合同关系。
四、生产(劳动)要素构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一般占有生产资料,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用工一方是生产资料占有或所有者,劳动者本身不占有生产资料。
五、权利义务实现途径不同。雇佣关系是以成果之给付实现义务;而劳动合同关系则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
六、持续度与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长期、持续、稳定在用人单位工作;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与雇主一般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雇用关系。
七、法律调整的适用不同。
只要存在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这个事实,那这双方之间的关系无非就是三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这三者的区别是:第一,这三者的定义不同;第二,这三者的发展历史不同;第三,这三者的特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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