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多发一个月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1-08
您好!您的问题请参阅以下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国发〔1980〕253号 2、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行政八级和相当于作以上(含八级)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国发〔1982〕62号 3、问:离休人员离休费的构成? 答:离休费包括:基本离休费、离休后新增离休费、各种补助补贴等 新政办〔1999〕150号 4、问:基本离休费的具体项目? 答:基本离休费是指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后的离休费(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企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平衡后的离休费,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费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变动审批花名册 5、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增加了哪些离休费? 答:离休人员自1993年工改至2006年6月30日,历次调资都是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增加离休费,共分两大部分。 一 调整标准增加离休费:执行新人退字〔1997〕207号、新政办〔1999〕139号、新政办〔2001〕47号、159号、新政办发〔2003〕152号、新人发〔2004〕37号、新人函〔2005〕246号文件,调整工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 两年正常增加离休费:执行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文件,于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按新工资标准增加了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离休费具体项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离休费”。2006年7月1日改革工资制度时,离休人员按照新政发〔2006〕79号文件规定的职务(职称)平均增资标准,增加了离休费。 6、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概念及范围? 答:统发工资是指,根据编制、人事和老干部门核准的编制、职工人数、工资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向个人统一发放工资。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新政办〔1999〕150号 7、问: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审批手续? 答:实行统发工资的单位,填制由财政厅制发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审批表”及根据统发工资软件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费情况统计表”,在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新政办〔1999〕150号 8、问: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在“统发工资”工作中的职责? 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是自治区老干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离休干部和副省级以上退休干部的管理。在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工作中,老干部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对各单位离休人员和副省级以上退休人员的人数、离休费、退休费标准进行审核。 新政办〔1999〕150号 9、问:自治区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适用的范围及执行时间? 答:1、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中符合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企业改制前由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营农牧场管理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3、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993年未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套改工资的离休干部;4、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平衡仅限于离休费(即离休后发的原工资)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疆企业离休干部未按文件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现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离休费待遇平衡后,新的离休费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次月起执行。 新党老字〔1999〕10号文件、新劳社字〔2003〕12号 10、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工资? 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即知识分子);在新疆实际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其他国家干部,均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新党发〔1983〕71号;新党发〔1984〕37号文 11、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享受浮动转固定工资? 答:凡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离休后,其浮动工资即转为固定工资(新党老字〔1984〕055号;新财事字〔1984〕132号;新劳人字〔1984〕425号)。 按照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享受了浮动工资的知识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离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满三十年,就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后离休的,均可将浮动工资固定后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新劳人薪字〔1990〕315号、381号、515号 12、问:哪些离退休干部不能享受浮动工资? 答:凡是在离退休前,没有享受过新党发〔1983〕71号和新党发〔1984〕37号文件规定的知识分子工资待遇的,离退休后一律不能享受。 新劳人字〔1989〕19号 13、问:知识分子工资待遇指哪些? 答: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实行浮动工资待遇(含浮动转固定工资)、发放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 在新疆地区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知识分子,退休后继续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标准。 新党发〔1983〕71号;新党发〔1984〕37号 14、问:实行知识分子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在新疆工作满十五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享受知识分子补贴。在一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元;在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十五元;在三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元;在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二十五元。 新党发〔1984〕37号 15、问:如何发放知识分子书报费? 答:凡工资相当于国家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或虽无技术职称,但在在新疆工作满十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满十五年的中专毕业生,在一、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三十元;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四十元书报补贴费。 新党发〔1983〕71号 16、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答: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各地程度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区。国家将自治区全部列入了边远地区范围。 新政办〔2001〕47号 17、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过几次?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又对新疆40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将16个县(市)由二类区调整为三类区;乌什县由二类区调整为四类区;23个县(市)由三类区调整为四类区。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时,国家把新疆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同时,国家又对新疆49个县(市)的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进行了调整。 新人发〔2004〕37号;新政发〔2006〕79号 18、问:离休人员如何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06〕79号文件答:离休人员按照本人现在执行的职务(职称)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职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职称)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百分之百增加离休费。 新政办〔2001〕47号;新人发〔2004〕37号;新政发〔2006〕79号 19、问:正常增加离休费的概念?新上P234 答: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工资就变成了离退休金。本人在职时的职务工资档次,自离退休时就固定不变了。因此,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至2006年6月30日,离休人员已经6次正常增加了离休费 新政办字〔1996〕12号、新工改办字〔1999〕06号 20、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在离休费方面的体现?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即享受百分之百的离休费); ② 对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发放1-2个月的生活补贴; ③ 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离休干部可按照离休时的职务(或比照职务;或提高 待遇),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办法套改,增加离休费; ④ 在职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时,离休人员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含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增资额; ⑤ 企业离休干部可比照自治区国家机关同等条件离休干部,按照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6号文件套改,执行平衡后的离休费标准。 ⑥ 2006年7月1日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时,国家给离休人员按照职务(职称)的正副职,分别确定了平均增资标准。 国发〔1982〕62号;新政发〔1994〕48号;新党老字〔1997〕7号、10号;新劳社字〔2003〕12号;新政发〔2006〕79号 21、问: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国发〔1982〕62号 22、问: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 答:根据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规定每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实行按年度计发,并在每年元月份发给,如遇当年调整离休费,不论当年从哪个月增加离休费,均在第二年元月发放生活补贴时补齐新增数额。 新党老字〔1996〕24号 23、问:离休干部应享受的每月补助、补贴主要有哪些? 答:离休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的月补助、补贴有:交通补助费、中国月话补助费、护理费、警衔津贴、归侨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事业单位提高10%工资补助、教龄津贴、护龄津贴。 现行津贴发放标准 24、问:自治区离退休人员交通补助费的规定? 答: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从1996年1月份起发放交通补助费,厅局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员35元,县处级离休人员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员25元;科级以下离休人员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员15元。 新财文字〔1996〕1号 25、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配备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答:省级及享受省级待遇的领导干部离休后,配备卧车一辆。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四人一辆;其他离退休干部、职工,五十人配备一辆;超过二百人以上,视单位情况适当增加。 新党办〔1993〕26号、新党办〔1995〕30号 26、问:自治区离退休干部中国补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自治区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150元,厅(局)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离退休干部费用自理。 新党办〔1997〕16号 27、问:发放护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答:因公(工)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国发〔1980〕253号 28、问:自治区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组通字[2007]20号);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新党老字〔2002〕16号、新人发〔2004〕64号、 组通字〔2005〕29号、新财社〔2006〕15号 29、问: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文件精神,将自治区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800元。享受该项补贴的人员为:正省级干部(含中央批准的享受正省级单项待遇的干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伊犁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级干部)。 新人发〔2004〕64号 30、问: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 答:①提高 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②护理费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组通字〔2007〕20号 31、问:自治区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答:一、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执行。 四、原已发护理费或自雇费的离休干部,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标准较高的一项护理费。 新党组通字〔2005〕44号 32、问:如何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后退、离休人员,退、离休前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自次月起按原工资的5%计发计划生育奖励金。 新计生委字〔2001〕33号 33、问:我区对归侨离退休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规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国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我区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的归侨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80补贴。 新政外侨发〔1999〕89号 34、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答: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 劳人老〔1982〕10号 35、问: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劳人老〔1982〕10号 36、问: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部分? 答: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的离休人员,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事业单位工改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离休时按100%发给。 《老干部工作问答》劳人老〔1982〕10号 37、问:1993年工改后,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答:离休干部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计发离休费。 (2)事业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 国发〔1993〕79号 38、问: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答: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并纳入基数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劳人老〔1982〕10号 39、问: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离休费从何时计发? 答: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劳人老〔1982〕10号 40、问: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厅字〔2000〕61号 41、问: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②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③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2)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③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④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要求,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⑤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合理使用。 (3)财政支持机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②省、市(地)级财政要对所属困难地区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给予财政支持,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 组厅字〔2003〕18号 42、问:在落实离休干部“两费”问题上,有关部门如何分工负责? 答: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 厅字〔2000〕61号 43、问: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哪些原则? 答: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 厅字〔2000〕61号 44、问:对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有哪些规定? 答: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组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厅字〔2000〕61号 45、问:什么是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 答: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厅字〔2000〕61号 46、问: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厅字〔2000〕61号 47、问: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统筹资金怎么筹集? 答:实行单独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费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厅字〔2000〕61号 48、问: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如何落实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答: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发〔1998〕44号 49、问: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离休干部“两费”资金缺口,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实后,给予补助。 厅字〔2000〕61号 50、问: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应当如何解决? 答: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项目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劳人老〔19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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