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最新待遇

如题所述

2022年,部队移交给地方管理的离休干部享受了工资增长。
一、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的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 离休时的离休费包括干部在职时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和教护龄津贴。
2. 离休后的增加离休费包括:1979年起实行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以及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至2005年每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 退休干部的退休费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2. 退休志愿兵(士官)的退休费包括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 交通费:自2004年1月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105元交通费(含原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上述标准发放交通费。
2. 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军队离退休干部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 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 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 服装费:自2000年10月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调整为,寒区每人每月50元。
6. 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荣誉金随工资逐月发放。
7. 房租补贴:自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的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 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 军粮差价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 政府特殊津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 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法律依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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