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采矿权详细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权利内容不同,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同。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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