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采矿权出让】是指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民事主体出让采矿权的行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的法定权利灭失后,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重新设置、出让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是指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探矿权采矿权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的行为。探矿权采矿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手段。探矿权采矿权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指原探矿权采矿权人出于经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将其持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给他人行使,并得到价值补偿的行为。转让价格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谈判商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经过国家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批,并履行法定程序。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一级市场,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进行。
探矿权与采矿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办理权益进行公示是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2号)第五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可申请转让);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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