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开了怎么办?

我在2012年八月份开了一份43万的发票给客户,由于本人的失误,在十月份的时候又重开了次发票给客户!,按时间的情况猜测两份发票都已经认证,
PS:发票的有效期是180天,十月份的发票的有效期还没有过期

非常紧急,谢谢各位帮我解决困难!
谢谢!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开了可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扩展资料: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规定: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20

1、如发票尚未入帐,当月开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现错误当月可以作废,要把所有联次收齐后盖上作废章并在开票系统里做作废处理。作废的发票留底备查;

2、如发票已经入帐,应拿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做红字分录。

扩展资料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个回答  2013-03-02
问:我公司取得一进项专票,价税合计多开,已经全额认证,多开部分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 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X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如您取得的进项发票属于以上情况,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您取得的发票是由于销货方误开造成价税合计多开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的,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您单位收到负数专用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凭销货方重新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追问

现在就是他不愿意配合红字退票,所以才在想怎么去处理,四十多万的发票呢!

追答

他不愿意肯定是想要和你私了,请吃饭,问问对方意见,把损失降到最低。其实这些你都懂的,你别慌,冷静一点,办法是人想的。

追问

非常感谢您!
这个客户远在千里之外,也不知道怎么去处理好。

只是想着如果他的态度实在太强硬,我作废第一联发票,双方会有怎么样的损伤。第二,如果我联系对方税务机关反映此情况,对方公司又会有怎么样的损伤?

追答

说实话,百度知道里面很少有这么专业的人士。建议你拨打当地的法律援助号码,我们安徽这边的咨询号码是3658080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开了可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第4个回答  2013-03-02
1、对方应该配合你的工作,办理退票手续
2、对方如果不配合,那么可以提醒对方,做了账务处理,如不退票的话,,那么从法律上讲,就视同承认了债务,打官司要账,他要付法律责任,给你货款的!因此,必须配合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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