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狗肉检疫标准

如题所述

第一个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以国务院食安办名义发文有过明确回答(下面图片)。
      “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第二个问题,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药监总局同样有要求(下面图片和链接)。
      1、犬类屠宰许可,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2条执行。
      2、犬类屠宰检验检疫,根据各地自身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相关问题。
      (吉林省于2017年出台了地方食用犬屠宰检疫标准,目前也是我国唯一可以合法检疫屠宰狗的地区;深圳、珠海、东莞、青岛于2020年先后从地方法律法规上禁食或禁售猫狗肉)
      3、国家监管问题,肯定是有监管。
      比如,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6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坚决斩断狗肉市场黑色产业链的建议)
      其中有“三是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监管力度。督促各地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肉类等食品原材料的索证索票制度,重点开展狗肉来源检查,严防来源不明、按规定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狗肉进入食品经营环节,将突击检查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增加抽检和巡查次数,依法严厉查处狗肉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个问题,基于以上相关部门的说法,合法养殖场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第四个问题,违法的事情有什么可说的,依法治国不是基本国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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