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现行的“办事员”改称为“十级职员”。
职工想从十级职员升为九级职员的,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1、在十级职员岗位上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连续3年考核不低于合格等次;
3、能胜任本职工作,经有权部门批准可升为九级。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非领导职员等级晋升的条件为:
十级职员晋升,任职满二2年以上,可晋升九级职员等级; 九级职员或职员等级,任职满4年以上,可晋升八级职员等级; 八级职员或职员等级,任职满4年以上,可晋升为七级职员等级; 七级职员或职员等级。
任职满4年以上,可晋升为六级职员等级; 从六级职员或职员等级晋升五级职员,与公务员职级并行中的规定相一致(类似于三级调研员到一级调研员),至少是需要5年。
同样在任期内,没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等次,任职年限可以在晋升时缩短半年。被评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不计入任职年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