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展资料:

职业病的现状

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工业基础薄弱,生产工艺落后,卫生防护设施差,工作场所普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新兴产业日益发展,许多新技术、新材料得到广泛应用,各种新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大量出现。

造成我国目前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由于我国还是一个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基础较为薄弱,与目前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装备一时还跟不上。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国有企业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出来,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形成庞大流动劳动力大军。在当前职业卫生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不惜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追求高额盈利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企业仍十分普遍。

    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问题更为突出。由于中小乡镇企业的无序发展,使原来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工业区的职业病危害迅速向农村地区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这种情况可能还会日益严重。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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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01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是: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拓展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

“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传统的发生问题后进行处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生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后事,而要把职业病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有关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就是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工会组织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监督链,做到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才有可能实现最佳治理结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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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29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拓展资料

根据该法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参考资料

  社保查询网:职业病防治原则与防治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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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5-27

《职业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拓展资料:

1、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传统的发生问题后进行处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生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后事,而要把职业病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有关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3、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参考资料----社保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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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6-22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参考资料: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是根据职业病可以预防、但是很难治愈这个特点提出来的。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从致病源头抓起,实行前期预防。

“预防为主”,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传统的发生问题后进行处理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预防管理的模式,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不要等产生了职业病再去被动地处理后事,而要把职业病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努力,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有关预防职业病的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本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很多,职业病的危害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中需要按照不同危害类别和职业病进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就是要将职业病防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工监督管理;工会组织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等。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监督链,做到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才有可能实现最佳治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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