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一直觉得,正逆反应速率是要借具体的反应物或生成物的反应速率来表示的。
但是有两个正确结论。1、正逆反应速率相等是化学平衡的本质。2、不同物质的反应速率之比等于方程式中计量数之比。
要是按照第一行写的那种理解,似乎这两个正确结论有些矛盾。
反应物反应速率可表示正反应速率,生成物反应速率可表示逆反应速率。所以由正确结论一,平衡时反应物反应速率应等于生成物反应速率。但是如果生成物和反应物在方程式中的计量数不一样呢?由正确结论二,两者的反应速率不可能相等。这不是矛盾吗?
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不是就是我在第一行里,对正逆反应速率的理解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