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 开汇票是单方面行为,不提示承兑的话付款人见到汇票不是很尴尬

为什么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
开汇票是单方面行为,不提示承兑的话付款人见到汇票不是很尴尬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在我国《票据法》上,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汇承兑的意义在于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是委付证券,在汇票关系中,出票人通常不是付款人,其签发汇票只是单方面委托付款人对持票人付款,而付款人不是出票行为的当事人,是否接受委托并不确定,付款人在汇票制度中只是关系人而非债务人,所以付款人没有绝对付款的义务。正因为不能确定付款人绝对付款,所以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权。承兑制度就是通过让付款人表明付款的态度,使这种期待权成为现实权,汇票的信用也因承兑而增强,持票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承兑人因此而成为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并且是第一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2]

  由此可见,承兑的内涵较为丰富,我们认为,全面理解承兑现行为,必须注意到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承兑是附属票据行为。尽管承兑行为与其它票据行为相比,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但与作为基本票据行为的出票行为相比,它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即承兑行为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其二,承兑是特有票据行为。即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票据行为。如前文所述,承兑是反映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其它票据的付款人不可能为承兑行为, [3]因此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制度。其三,承兑是承诺票据行为。即汇票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4]其四,承兑是要式票据行为。即承兑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并签章。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5]其五,承兑是转化票据行为。正如前文所述,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是期待权,付款人承兑之后,则使这种期待权转化为现实权,亦言之,承兑是付款请求权从期待权向现实权转化的标志性票据行为,同时也是汇票关系中主债务人转化的标志性票据行为。 [6]

  一、承兑的原则及确定

  一般来说说,承兑包括自由承兑原则、完全承兑原则与单纯承兑原则。所谓自由承兑原则,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是否对汇票进行承兑,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 [7]具体来说,自由承兑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是否对汇票承兑,由其自由决定; [8]二是是否将汇票提示承兑,由持票人自由决定,即持票人将汇票提示承兑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 [9]所谓完全承兑原则,是指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时,应该对全部汇票金额进行承兑,而不能仅就其中部分金额承兑。 [10]我国现行《票据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必须完全承兑现,但明确规定在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11]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对汇票金额部分承兑。如果承兑人作部分承兑现,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所谓单纯承兑原则,即承兑人不附任何限制,完全予以承兑。 [12]亦言之,付款人对汇票承兑现时,完全按照汇票所记载的文义进行,不得附加条件或者改变汇票上的已有记载事项。对此,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3]

  前文已经指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制度。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汇票都需要承兑。通常应根据汇票的种类及其记载内容,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承兑。根据我国《票据法》及票据法学理论,大致可以分为需要进行承兑的汇票、可以进行承兑的汇票以及无须进行承兑的汇票三类。第一,在汇票不经承兑就不能确定地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下,承兑就成为必需的过程,在我国票据法上需要进行承兑的汇票主要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14]第二,定日付款的汇票以及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为可以进行承兑的汇票,即由持票人自由选择是否进行汇票承兑。易言之,在这类汇票中,承兑并非必经程序,即使未经承兑,也不影响汇票权利的行使; [15]第三,在汇票的承兑和付款能够同时进行时,当然也就无须先行请求承兑,只要直接请求付款即可,这就是无须进行承兑的汇票。这类汇票主要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我国《票据法》也明确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16]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具信用功能,只能用作支付和汇兑,在国外通常较少使用,但在我国较多使用,主要是银行汇票,这类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17]

  二、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由承兑人签章并在汇票正面记载一定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上,未规定有益记载事项, [18]只有必要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兹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19]可见,承兑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应注意者,由于在票据法理论上承兑有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之分,正式承兑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承兑文句并签章,略式承兑则仅由付款人签章而无其它记载。因此,正式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付款人签章和承兑文句;而略式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只有一项,即付款人的签章。通常,承兑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0]但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中,由于承兑日期关系到汇票到期日的确定和计算,因此付款人必须记载承兑日期。即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承兑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无益记载事项。付款人在承兑时,不得记载与汇票的性质或承兑的特性相违背的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上主要是指附条件的记载事项,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条件,则导致承兑无效。例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1]在我国票据法上,附条件承兑包括附一般条件承兑、部分承兑和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承兑,无论属于何种附条件承兑,均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据此进行期前追索。

  四、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时间内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 [22]所谓提示,是持票人现实的出示票据,以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之行为。 [23]我国《票据法》规定,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4]票据法上,一般对各种汇票是否需要提示承兑、需要提示承兑汇票的提示期间等问题作有规定。对见票即付这类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一经提示,付款人就必须付款,因此不需要经过提示承兑程序; [25]对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即定日付款的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6]但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出票人能否限制持票人的提示承兑期间, [27]一般认为,如果出票人作了这种限制,持票人应当予以遵守;对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8]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应于特定期间内提示承兑时,持票人也应当在这一期间内提示承兑。应注意者,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9]但是,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并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30]

  2.承兑或拒绝承兑。持票人按照提示承兑期间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时,付款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决定。从理论上说,持票人一经提示,付款人就应当立即表示是否同意承兑,但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付款人可以有一定的考虑时间。 [31]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32]付款人在3日考虑期限届满后,既不表示承兑,也不表示拒绝承兑的,应视为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同意承兑,就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3]需要指出,有些国家和地区票据法规则中,还允许撤回承兑。所谓撤回承兑,也称为承兑的撤回,即付款人表示撤回其承兑。承兑为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非具有法定原因,如错误、欺诈、胁迫者等,则不得撤销,但在发生效力之前,却可撤回,承兑亦然。 [34]

  3.汇票的回单与交还。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将汇票临时交给付款人。在付款人决定是否对汇票作承兑的考虑时间内,汇票由付款人占有。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必须记明汇票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35]付款人在汇票正面记载完“承兑”字样后,应当立即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四、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并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时,承兑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则中不承认一部承兑与附条件承兑,因此,承兑的效力主要指单纯承兑、完全承兑的效力。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付款人的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生,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6]付款人一经承兑后,便成为承兑人,对汇票债务承担第一责任或主要责任,即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 [37]付款人的这种票据责任具有绝对性,除非汇票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否则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在追索终结前,付款人的付款责任一直存在。

  2.对持票人的效力。前文已经指出,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其能否实现处于不确定状态。付款人一经承兑,持票人的期待权便转化为现实权,只要汇票到期日已至,持票人就可以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持票人的这一请求权是确定的,除非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否则,持票人不会丧失这一权利。

  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和背书人在完成其票据交付行为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8]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但是,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便成为“第一票据债务人”,出票人和背书人成为“第二票据债务人”。 [39]持票人首先必须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在其被拒绝付款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凭借拒绝证书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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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9
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时候款项就已经企业账户上划出来了,付款人是出票银行
第2个回答  2014-03-10

承兑这个票据行为本身的意思就是:付款人在没到期的票据上签章答应到期日无条件付款.有到期日的票据只有商业汇票(包括银承和商承),因此只有在商业汇票上才会有承兑的概念.

 

见票即付的汇票即银行汇票签发出来就是有效的,没有到期日一说,只是在有效期内要去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支票,本票是没有承兑这个票据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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