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我妈妈那里继承的房子。我妈妈去世前已与我爸爸离婚,房子是妈妈的。妈妈去去世后,房子以继承的方式改成我和我外婆的产权,我外公放弃继承(已公证)。现在我外公去世了,外婆住外公之前的房子,我在家乡只有这套房产,目前也没有其他住房。现在要出售,想问下我和我外婆分别要怎么缴个税和遗产税。
我托人去房交所询问,说是要缴20%的遗产税,我要缴1%的个税,我外婆属于有两处房产,要缴1.5%的个税。
我自己在网上查到,这20%的遗产税应该就是个税,为什么还要缴个税?
另外,像我这种情况(唯一住房,满5年)是不是可以免收20%的税?
请问我外婆那一半的产权出售,是不是不能免20%的个税?如果缴纳了因继承而产生的20%的个税,是否还需要缴房产增值部分的20%的个税?
追答如果你外婆还有别的房子,原则上是不能免征的,个税只收一次,因此不会重复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只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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