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告诉你是不合法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也就是说首先要满足1.裁员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虽然不满20人但占员工总数10%的才可以按裁员来接触劳动合同。
2、必须提前30日和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你们单位只提前4天是违法的。
3、另外必须是由于以上4中原因导致的裁员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以上都满足,公司需要补偿员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但是不包含补贴。
追问我们公司一直都没有加班费,正常上班一天是20块餐费,加班无论长短也只给20块误餐费,这些公司没算进去,合理吗?
追答加班费是否应该给要看你们劳动合同如何约定的,如果你现在的基本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那就不需要另行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约定,只要你有加班的证据就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费。至于餐费是补贴的一种,不属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