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人从权利和义务方面解释一下关于公交车让座的问题。

如题。

首先,乘客乘坐公交车,存在一个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和公交公司各为该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权利方面:乘客有要求公交公司依照约定,安全地把自己和携带的物品按照约定的路线、约定的期间、从起运地运送至约定地点的权利。而公交公司有依约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
义务方面:公交公司有义务依照约定,安全的把乘客和其携带的物品按照约定的线路、约定的期间、从起运地运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而乘客的义务则是支付运输费用。
法律上订立合同都应当是自愿、公平、平等的。
当公交车上有余位的时候,乘客履行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之后,相应的也取得了占有一个座位乘坐的权利。第三人不能因为他是小孩或者老人而要求你离开你的座位,要不他就侵犯了你的权利了。公交车让座属于一种道德上的行为,一般不应当通过民法加以规范,那么也就不存在你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了。
不过也应该注意到,有的公交车上设置了爱心专座或者老弱病残专座,那么这是一种为老弱病残专门设置的座位,一般的健康成年人乘坐的话是承担了某种让座义务的。因为这样的位置旁一般都贴有相关的标签告知你这个座位的意义,或者功能,或者服务的对象。也就是存在一个小小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当座位的使用人并非老弱病残,同时又有老弱病残人士需要乘坐该座位时,该座位的使用人就有无偿的将该座位让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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