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提成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我们单位是生产型企业,目前的销售管理办法是大承包制。工资、差旅费、电话费、招待费、回佣、以及需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的那一部分均包含在销售提成中。平时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和报销差旅、运输等费用(报销比例不能超过销售回款的10%),年底销售提成中将工资以及差旅、运费等一并扣除后,发放销售提成。销售提成是将费用扣除后再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发放,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可以按平均月薪所得计算个人纳税吗?我们单位现在采取的是年终奖金发放形式扣个人所得税,我知道这很不合理,并且扣税后也不给扣税凭证!请大家帮忙提出合理意见,并指出合理化避税的方案!先谢谢了!

  你好,避税在合法前提下用足“差旅费、电话费、招待费、回佣”等销售成本的比例,这一部分是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工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费用减除标准、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46号)规定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追问

请问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合理避税吗?例如按照平均月薪所得计算个人纳税可以吗?

追答

合符税法的只能那样计算。
另:地税局向年收入达到12万的个人纳税人提供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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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09
虽然不懂,但是还是要说句题外话。你公司的销售估计不怎么样吧,而且跳槽率还挺高的。
第2个回答  2015-07-05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费用减除标准、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46号)规定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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