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本科毕业生,在07年7月 签署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上写明服务期5年,违约金一年一万,五年五万。
公司已解决我的北京户口;
07年9月份签署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明服务期5年,见习期12个月,违约金一年收取一个月的工资;
现我要跳槽,且新公司答应我,可以等到9月份以后再转劳动关系(因为未满一年原公司可将我的北京户口打回学校,到9月份,在原公司工作满12月的见习期),现有几个问题请教各位朋友:
1.违约金应按劳动合同执行还是按三方协议执行?(三方协议到公司报到自动终止,其违约金规定是否仍有效?)
2.工作未满12个月,公司是否有权打回我的户口?
3.工作12月以后但未转正,公司还有权力打回我的户口吗?
4.若现在拿不出违约金的钱给原公司,但又不想在原公司工作了,原公司会给我把社保转到新公司吗?
5.若新公司不能存放我的户口和档案,我的户口和档案应放在哪里?
6.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和两个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7.原公司规定员工可以请3个月的病假,我现在是否可以请3个月的假,然后到9月份和原公司辞职,请假的3个月是否算见习期12月内?
1.公司在见习期内是有权利将毕业生户口打回的!
根据《北京市接收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见习期考察仍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原毕业学校或生源所在地,不得在京另行分配工作。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要求调离的,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原公司实行的见习期一年是顺着计划经济时代做法准应过来的,现在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对于双向选择就业方式,原公司将见习期与试用期混淆、乱用确实是违法的,但《北京市接收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暂行办法》中却提到了见习期考察不合格,可将户口打回原籍。这个很矛盾,不知道如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