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方面提出辞职,1月2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说过年前不招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要提前30天就可以,我所做的是出纳,必须要交接,公司不招人我无法交接怎么办,是不是一定要采取劳动仲裁才能维护自己权利,可是我的辞职申请都在公司,劳动合同也不正规的,我们自己身边没有备份的,全部在公司。如果公司撕毁或者隐匿什么的,会不会我就没有了证据。我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公司迟迟不招人,要我到3月份才能走的话,距离我的辞职申请已经有3个月了,那我能要求什么补偿。
像录音能作为证据么,我在辞职申请这个方面的证据总感觉不太足,这些领导常在劳动局跑的比我有经验多,他们不会在我辞职申请上签字的,一直扣着,等到人招来了才会签字,我就怕公司不承认我在1月2日递过辞职,劳动仲裁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