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他规定见截图)。
婚假。根据《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为3天。全国各地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自实际,将婚假和晚婚假合并(加合关系)或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
产假。根据劳动法和计生法,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各省市可以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产假天数(见部分省市婚假、产假截图)。
陪产假或陪护假。目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最少为7天。
丧假。根据《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为3天(见截图)。
事假。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企业的规定也不相同。总的原则是劳动者请事假的月工资应为:日工资乘以实际出勤的天数(日工资等于月工资除以21、75天)。
病假。目前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详细规定见截图。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产假的规定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般婚假和丧假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地方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中对晚婚的一般有延长假期,具体天数各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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