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产检和生育费用是怎么报销的?什么时候报销?一般报多少?

谁知道张家港市的产检和生育费用是怎么报销的?什么时候报销?一般报多少?

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按照《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张家港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张家港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二)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张家港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张家港市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身份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书、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相关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三)申领计划生育手术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张家港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劳动合同书、本人身份证、婚姻证明。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张家港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有效失业证、手术费收费票据、病情证明书、身份证、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
  (四)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须提供:
  1.单位参保职工: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张家港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单位证明、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
  2.个体参保人员:填报《张家港市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婚姻证明、社会保险卡、身份证、个人结算性存折。
  3.申报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费用的,除需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证明。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特别提醒:生育后90天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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