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职能中“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者的界定和区别

政府经济职能中“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者的界定和区别是什么?请列出各项定义和具体管的事,谢谢

我国国家经济职能中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区别
1、经济调节。就是调节经济运行、推进经济发展。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活动。

2、市场监管。就是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十分完善,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市场上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比如政府组织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

3、社会管理。主要有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当前社会管理方面的重点,主要有促进就业,保护环境,维护治安和社会保障等。
4、公共服务。主要是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是政府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
经济建设的公共服务也是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是两个政府职能的交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8-28
公共服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
这四项职能都是国家应承担的,都属于由公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广义上,可以将公职人员使用公共权力与资源所从事的各项工作都看作是公共服务。当国家是建立在普遍的公民主权基础之上的时候,国家具有公共性质,国家存在的目的和职能,就是为全体公民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在这个意义上,由国家的公共性质所决定,国家体系中的所有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等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在这些机构中任职的人们的工作都是在提供公共服务。在中国,这意味着在人大、法院、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等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都是在从事公共服务。但是,对公共服务的概念只有作狭义、具体和明确的界定才能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具有实质性意义,即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有其具体的内容和形式,并且可与政府或国家的其他职能相区分。也就是说,公共服务只是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相并列的国家的又一项职能。

狭义的公共服务不包括国家所从事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一些职能活动,即凡属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监管行为,以及影响宏观经济和社会整体的操作性行为,都不属于狭义公共服务,因为,这些政府行为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不能使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得到满足。公民作为人,有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的需求。这些需求可以称作公民的直接需求。至于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则是公民活动的间接需求,不是满足公民特定的直接需求的。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的某种直接需求,能使公民受益或享受。譬如,教育是公民及其被监护人,即他们的子女所需要的,他们可以从受教育中得到某种满足,并有助于他们的人生发展。如果教育过程中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那么就属于教育公共服务。但是,诸如执法、监督、税收、登记注册以及处罚等政府行为,虽然也同公民发生关系,也是公民从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府工作,但这些类别的公共活动却并不是在满足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公民也不会从中感到享受,只是公民活动的间接公共需求的满足,所以类似政府行为都不是公共服务。笔者的研究所采用的公共服务的概念是狭义的,即能够满足公民直接需求的由国家介入的服务活动,如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