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不得解除的合同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对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的各种权利,我们很多的人都是不太清楚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有哪些呢?可以可以解除已经过户的合同吗?那么接下来,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破产管理人可以解除已经过户的合同。 《企业 破产法 》 1、第十八条:人民 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 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 解除合同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 债权人 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 合同解除 后,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法律既然明确规定管理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就应当涵盖有“管理人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予以表达,且不能滥用故意造成相对人的损失。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解除合同;在行为性质上,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仅是一项权利,并非遇所有合同就必须解除;在权利救济通径上,相对人对管理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可基于 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正常的 民事诉讼 程序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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