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注册商标的撤销有作为的撤销和不作为的撤销两种撤销情形。作为的撤销是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且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不作为的撤销是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申请其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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