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拒不利用私人时间工作会怎样?

如题所述

案情概述

李女士是本市某台资企业员工,该工厂原本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内每天上午10时及下午15时各有1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在这期间员工可以休息、喝水、上厕所等,但不能离开工厂工作区范围。

但从2015年初起,该企业将工作时间延长20分钟,每天上班时间调整为8小时20分钟(即上午7:50-12:00,下午13:00-17:10),理由是生产过程中的工间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所以需要延长。

李女士认为工厂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又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实属违法,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向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仲裁委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间休息时间,算工作时间吗?

在劳动仲裁部门审理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在每天的工间休息时间里是不生产,不用参加劳动的,并且可以自由活动,休息时间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休息,所以,每天20分钟工间休息时间不应当计算到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内,工厂要求延长20分钟工作时间,具有合理性,不应当另行支付加班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员工的工间休息时间应当包括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工间休息的目的是为后续更好的工作,提升生产效率,同时也是为了人正常的生理需要考虑,所以不应当另外延长工作时间。工厂强制要求延长20分钟工作时间又不另外支付加班费做法是违法的。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理应支持。

案件启示

该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仲裁委裁决是正确的。理由是:我国目前施行的是5天8小时工作制。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工会活动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

本案中,用人单位仅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员工合理必须的工间休息时间排除在法定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同时延长20分钟工作时间又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一时得以达到目的,但最终却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在用工过程中若确需调整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包括工作时间等相关问题时能与员工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再行变更,只有这样员工才能感受到尊重,才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也能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构建双方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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