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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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一对夫妇死亡,因其遗产继承问题而发生纠纷,夫妇二人有已出嫁长女李梅、次子李可、长子李明、长女李梅、次女李娜数位法定继承人,次子李可起诉请求分割父母的遗房,长女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次女李娜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另有案外人于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2,本案焦点在于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应如何处理,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于某的要求能否为法院认可,他们在本案中诉讼地位该如何列明.

3,本案法律适用主要<<民诉意见>>第58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

4,本案李可是原告,李明之妻张丽为被告,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为必要必要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因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所以,法院可以不予以追加.对于次女李娜,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应视为没有放弃权利,应当予以追加.对于某,应其对房屋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应予追加,在本案中,其诉讼地位应为参加之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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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08
1,属于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法院裁判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全面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有遗漏,属于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必须发回重审。如果二审直接对遗漏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会使原告丧失审级利益,也就是说这个诉讼请求仅在二审法院审理一次就终审了,这是不允许的。
2,二审中提出的反诉,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二审是在对纠纷一审审判所根据的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再次审查,原先未提出的反诉、新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原则上并不属于二审审判的任务,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使当事人丧失审级利益,不符合两审终审制的要求。
3,理由同上,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4,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调解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始终,无论一审、二审皆可以调解结案。
——大理寺会馆
第2个回答  2019-09-24
王良虎提出的证据:
1)和2)均为
当事人陈述
3)证人证言
刘玉安提供的证据
1)和2)均为当事人陈述
3)证人证言
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的证据:
1)鉴定结论
2)证人证言
3)书证
4)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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