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奔着A公司去的,但是签合同时是与B公司签的,B公司说它就是A公司只不过名字不一样,为什么?

这个是所谓的聘用制吗,对就业者有什么影响,这种情况挺多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对A公司有什么好处?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提供以下意见供您参考:

    A与B很有可能是一个出资主体设立的两个公司

    既然公司名字不一样,无论他背后的出资是什么关系,他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其民事责任是完全分开的

    对就业者而言,如果你是看A公司才应聘的,但你的合同上是写的B公司,则你在法律上而言,你是B公司的员工,你与B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如果你上班的地点在A公司,则有可以属于劳务派遣或者业务分包或者其他情形,因为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的权益保证是完全不同的

    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以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的出台,现在用人单位会想尽办法来降低自己的成本与风险


以上意见由四二三公益律师团成员提供,如果满意请采纳,如有不明可追问或者加入我团答疑群,由群里的律师根据您的案情在分析案件事实后,为您提供公益服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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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03
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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