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承包方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耕种的,发包方应当引导、支持承包方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等方式进行耕种。
承包方和土地经营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
(二)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破坏原有的灌溉、排涝、道路等生产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承包期内,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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