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如题所述

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了相关办法,对发包方的不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以下是具体规定:


1. 发包方在以家庭承包方式分配农村土地时,必须确保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且落实到户,若未做到,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如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


2. 任何剥夺或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3. 对预留机动地的承包,必须遵守法定比例,并按办法规定承包到户,否则将受到处罚;


4. 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否则将影响其权益的正常行使;


5. 承包期限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否则将面临纠正措施;


6. 对荒山、荒沟等不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发包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变更或收回承包地;


7. 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必须遵守相关程序,否则将受到处罚;


8. 未经许可,发包方不得扣留或更改承包合同和证书,这侵犯了承包方的权益;


9. 最后,任何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公平、公正执行。


扩展资料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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