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又出新规:户口迁出也能在农村建房了?村村受益,农民早知道

如题所述

近年来,国家对于农村自建房的管理日益完善,先后实施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排查整治自建房中的老旧危房等措施。
同时,对于新建住房,要求也更加严格,不仅要有宅基地,还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房屋的位置、面积、层高、层数、四邻的意见等等,都有明确要求,农民必须按照要求建房。
同时,宅基地是专属于农民的一项权益,所有权归村集体,由村集体免费分给农民使用。
各地都规定,只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
按照以往的理解,啥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呢?那就是户口在本村里。
因此,以往申请宅基地的前提,就是户口在本村,如果户口迁走了,不在村子里了,就不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有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各项权益。
不过,近期一项新规的出台,可能会改变这一规定,未来户口迁走,不在本村的一部分人,可能也将有资格在本村获得宅基地,合法建房了。
这是咋回事呢?
原来,近几天,有一项新规已经公布了草案,未来不久就会生效,这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这个草案,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
一般我们说“农民”,指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村集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并不是说我在这个村里住,在这个村里生活,我就是这个村集体的成员了,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草案最新的规定是这样的: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往我们说,户口在哪个村,就是哪个村的成员,就能获得村里的宅基地、承包地、拆迁补偿等权益。
这不假,但并不是说必须是户口在村里,才能享有上述权益的,因为草案已经明确提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满足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要求,就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啥意思呢?等这个规定生效以后,那些户口已经迁出村子,但仍然跟村子密切相关的人,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本村村民,户口不再是唯一标准。
因此,以后如果户口迁出了本村,但依然在本村里有承包地,依然在使用本村的宅基地,跟本村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仍然可以算是本村村民。
这样一来,即使户口迁走了,由于还算是本村村民,那么就依然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新房,或者是拆旧建新。
在以前,户口可以说是能否建新房的唯一标准,如果一家人全部迁走了户口,就不能在老家重新建房了,等到老房子倒塌以后,宅基地就要被收回。
现在新规即将落地,只要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本村,也一样可以建新房,农民朋友要注意了,这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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