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给我发的offer中提及试用期工资4000/月(税前),转正后根据试用期表现增加工资,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的是不低于1200/月,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保密制度,不将工资写在劳动合同中。
现在产生劳动纠纷了,公司试用期没几天 就想辞退我,这几天的薪资有打折扣,说这个offer中说的工资是包括绩效,我这几天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绩效没有了。
我要求再过几天辞职,留几天缓冲时间重新找工作,然后公司人事回答,你愿意留下来就留着吧,给你提供一个位置,工资什么的就不要想了,留着也没有意义。
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offer中的约定工资是否有效,还有就是,当产生这种情况的时候,公司在离职前几天工资不按照offer中规定的话,是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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