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撤销后,原来的社区主任不再担任主任了,没有经过选举居民委员会同意,这符合组织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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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说街道办事处撤销后下到社区,街道领导下到社区当主任,而原来的社区主任是由居民选举的,届期应为三年,结果不到一年,就由街道原领导担任了,这符合组织选举法么

街道办属于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主任是不需要选举的,直接由政府任免。

居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组织,必须由辖区居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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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居委会主任没有经过居民改选,那么是违反居委会组织法的。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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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6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是不同的。
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它撤销后,不影响居委会。
原来的社区主任是指居委会主任吗?
居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的书记,他是由本支部或者党委选举的,很多地方的居委会书记兼任居委会的正主任。所以,说居委会的领导一定是居民选举出来的还是又点出入的。
第2个回答  2012-05-25
bu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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