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主任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吗,属于什么身份?工资由谁发放?标准如何认定?

如题所述

社区主任属于干部身份;工资由设立的机关发放;经费来源一般是财政拨款;工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由设立的主管机关比照相应职级干级的工资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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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8

属于干部身份,工资由设立机关发放,没有统一标准。

社区主任系从事社会管理的基层干部,一般属于干部身份(这属于一个社会发展、管理创新的新的岗位或职务,其身份没有乡镇长或科局长那样要求严格);

工资由设立的机关发放,经费来源有的是财政拨款,有的是上级主管机关划拨;

工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由设立的主管机关比照相应职级干级的工资水平确定。比如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老柞山金矿社区(或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辖区的文教卫生、公、检、法、司等机关,履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其主任为正处级,副主任为副处级,按县处级工资标准。

扩展资料:

社区主任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

2、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督促各下属委员会做好本职工作,协调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努力建设一个团结协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社区领导集体。

3、积极推进社区建设,为居民群众提供生活便利、环境优雅、文化活跃、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负责财经审批,认真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理财,做到帐目清楚,定期公开。

5、虚心接受政府极其部门的指导,积极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汇报和反映社区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社区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参考资料:

居委会主任——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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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社区主任系从事社会管理的基层干部,一般属于干部身份(这属于一个社会发展、管理创新的新的岗位或职务,其身份没有乡镇长或科局长那样要求严格);工资由设立的机关发放,经费来源有的是财政拨款,有的是上级主管机关划拨;工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由设立的主管机关比照相应职级干级的工资水平确定。比如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老柞山金矿社区(或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辖区的文教卫生、公、检、法、司等机关,履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其主任为正处级,副主任为副处级,按县处级工资标准。
第3个回答  2012-03-31
不属于临聘人员,理论上讲,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社区主任应当是居民选举产生,有任期的,一般是5年,但是国家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等问题,给社区主任发了工资了。所以社区主任一般归街道办事处管,基本上和公务员差不多,只不过名分上不同。当然如果选举失败,还是不能继续就任,一般这种情况不多见,就算发生,这里不当主任,到别的地方甚至回街道机关也是有的。工资是国家发,标准不清楚
第4个回答  2018-12-15
居委会主任实际属于政府雇佣人员,应该按照“劳动法”执行,一切劳动报酬、医疗、福利、丧葬等政府应该担起用人规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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