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进公司的时候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具体类容如下:乙方是新手焊工,需要厂培训,双方约定如下:培训期间包食宿,及格计件后一年内,工资提留10%/月作保证金,保证在本厂工作一年,未满一年离厂保证金不予退还,包含可以违反厂规被解雇,做满一年保证经及时全额返还。 当时进厂的时候没让签合同,过了四个月让签的。好像说是为了避免别人查,所以让我们补签的。当时大致看了一下就签字了。 现在我在这厂工作了七个月,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离职。但是公司说如果走的话不能退还每月扣的10%。而且如果要马上走的话还要多扣500元,这合理吗?公司的作法违法吗?
补充一点、在劳动合同中。还附带了一张不愿买保险的声明。当时根本没提要买保险的相关事宜,只是让我们直接签字。
内容如下:不愿买保险声明
声明人:XXX
本人已知道厂方要求提供身份证件购买社会保险的通知,因为本人不愿购买社会保险,所以不愿向厂方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本人现声明厂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在本人自己,本人确认不以厂方未给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为借口,追究厂方的任何责任,本人自愿承担未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
声明人:XXX
日期:............
请问,在拟定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要劳动部门公证?
追答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