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方现阶段目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如果贵方想继续履行合同,只是不希望在收到对方交货前支付货款,则:
1、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履行顺序的约定,比如是否有约定对方先交货,交货后多少天内贵方付款。若有此种约定,则在对方交货前,贵方均无需付款,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若有)追究对方延迟交货违约金责任。
2、若合同中无上述约定,而是约定对方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交货,贵方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款,则无论对方是否在约定日期前交货,贵方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付款,但仍可依据合同约定(若有)追究对方延迟交货违约金责任。
二、若贵方希望解除合同,则:
1、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解除权的约定,比如若对方延迟交货超过多少日,贵方有权解除合同。若有此种约定,贵方则可向对方主张(最好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解除,贵方无需付款。
2、若合同中无上述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第94条,若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贵方可以解除合同:
(1)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交货义务;
(2)对方延迟交货,经贵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对方延迟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若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贵方则可向对方主张(最好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解除,贵方无需付款。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不合格的货物,贵方可以拒绝接受,但应(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于拒绝接受的货物,贵方无需支付相应货款;而对于已接收部分的货物,贵方应当支付相应货款,但可以主张与对方因延迟交付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相抵消。
追问这个与逾期违约金相抵消的话合同中没有约定,是根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