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9月到公司,工作一直很好,12年3月调到其他城市出差,说好公司给租房子, 但是由于泰州业务不好开展,公司就不再继续提供住宿,并且经常拖发工资,多次申请房租,公司未给答复,我在5月初向经理提出辞职,5月底回了公司,老总就让我交接准备离职了,(但是没有书面写辞职信)。 当时还有5月份的工资,和5月份的报销费用未报销给我,当时说好了把泰州客户信息交接好了给我的,但后来交接好了后,老总又反悔,让我再回去上班,不然报销和工资就不给我。 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保险也没交,给每月500元的补助,我的工资架构是:1500的底薪 100话费补贴 500保险补贴 提成. 我如果提出双倍工资赔偿,该按照哪个来算呢?是底薪1500,还是总共拿到手的钱? 公司只给500元的保险补助算数么?我可以告他未按照劳动法交纳保险,要求赔偿么? 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导致我信用卡一直在拖延还款,增加了很多利息,可以要求赔偿滞纳金么? 在公司做的,没几个拿全了工资,7月才跟前一批老员工打完官司,那老总很赖皮,经常话反过来说,而且以前还做过打电话威胁老员工的事。我们员工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补交保险怎么补交呢?还有那补偿金怎么算呢?我现在就是不知道怎么计算这些补偿
追答补交社保由社保所确定,如无法补交,按单位应付和你个人应付的钱赔偿给你。
补偿金看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