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签订脱密期协议,不签订便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

我于8月1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前期领导沟通同意,并为我走了离职申请流程,离职日期定在了8月31日,但8月30日公司提出因为我的工作涉密(互联网公司商务),需要签订一份为期半年的脱密期协议,协议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帮助安排其他岗位工作或请事假半年。我查看了入职时签订的劳务合同好保密及竞业协议,完全没有提及脱密期一事,就拒绝了签订脱密期(以为这半年就不能去别的公司进行就业了),现在公司拖延我办离职手续的时间,直到今天都没有办理,给人事发邮件不回,打电话不接。
就目前情况看,我申请劳动仲裁是否会成功?如果成功,8月31日到为我办离职手续之间耽误的工作日时间是否可以索取赔偿?
谢谢!!

如果你的工作涉及公司重大商业或技术秘密,公司要求你保密的诉求也是合理的,但你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与公司签订有相应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离职后你将来的行为已是完全受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
现在公司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强制要求你再补签什么脱密期协议是典型的单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你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你完全可以拒签的,所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打官司或劳动局调解你是会成功的,这个你无需担心,不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补发耽误工作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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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09
你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竞业条款与脱密期条款是否有冲突,脱密期协议应该是正常的,相当于竞业条款的补偿。
第2个回答  2012-09-15
能成功,可以索取。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8
1,如果岗位属于可以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职位,公司可以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公司在协议期内需要对员工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只是单位纯限制性条款没有补偿的,协议无效。
2,如果属于普通岗位,公司不能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单位以此不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3,《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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