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9-20
对于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对子女的探望权是父母均享有的权利。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另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前夫没有权利阻止您探视。如果您前夫继续拒绝你探望孩子的要求,您可以起诉到相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您探视孩子的权利。
不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您只要说清楚事实即可。如果您的前夫拒绝您探视,对方需要提供拒绝的理由和证据。(中止探视权,对方需要有探视者探视孩子对孩子生活、学习不利的证据,或对孩子精神有伤害的证据,如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吸毒、赌博、酗酒、品行不端、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疾病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利用探视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等证据。)
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望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