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央产房?它可以买卖吗?

如题所述

1、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所属机构为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等。

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2、可以依法出售。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  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  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  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央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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