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应该怎样惩罚?

如题所述

日常生活中,"占座霸座"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节假日的返程高峰期,这种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但是,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未对违反" 对号入座"的行为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且一般的道德责难对"占座霸座"者也很难形成威慑力。故而在《民法典》颁布之前,针对“占座霸座”的不文明现象,被霸座者基本只能借助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实践中,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为由,由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警告或罚款。本案中,在高铁这样人流量庞大且繁杂的特定环境下,经他人好言相劝,刘某仍然继续“占座霸座”,如果该行为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必要程度,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因"占座霸座” 未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必要程度,导致其行为后果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尚未上升至法律高度。而此次《民法典》颁布以后,“占座霸座”行为由以前的宏观道德谴责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被霸座者提供了私力救济的依据和方式。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占座霸座”的旅客视为没有购票,需额外支付或补收所占座位的相应票价,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具体到本案中,无论刘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必要程度,刘某作为“占座霸座”的行为人,均需要按照列车人员的要求支付或补交座位票价,否则列车人员有权拒绝承运,而王女士作为被霸座者,可以立即向列车人员报告或反映,由列车人员与刘某沟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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