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如何实现政治制度有衡的

如题所述

政治行为是人类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人们与政治环境发生关系,介入社会的政治生活时,他们的所作所为便是政治行为。简单地说,政治行为就是人们涉及政治生活的各种活动。换言之,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各种活动就是政治行为。

政治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政治行为的常规形态来说,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治理、政治统治和政治参与等不同层面。在如此之多的政治行为中,哪些行为称得上是文明的政治行为呢?或者说判定政治行为文明的标准是什么呢?合理、合法、和平、理性、公开、公平、公正等,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政治行为文明的要求,但似乎又都不能涵盖政治行为文明的全部内涵。

如同政治文明一样,政治行为文明也是相对而言的,抛开社会历史背景,脱离具体社会条件和时代要求的政治行为文明是不存在的。但是,作为政治行为文明的精髓,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也应该是普遍适用的。

由于政治本身是“众人之事”,因而,任何形式的政治行为都是一种群体行为或涉及群体的行为。而只要是群体行为,必然就会有一定的程序和规范。程序和规范的形式,具体反映出政治行为文明的程度。因此,我们可以将“有序”称为政治行为文明之魂。

路威在《文明与野蛮》一书中提出了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两难:“人类老是在两个交替办法之间翻来覆去。有时候他要想建立秩序,有时候他渴望自由;把秩序和自由合而为一,似乎在他们的力量之外”【15】(p155)。而政治文明建设就是试图实现秩序和自由两者的契合,尽管要真正达到秩序和自由的完全契合是相当困难的,但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却必须是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为了说明政治秩序之于政治行为文明的重要性,我以西方社会的主要政治模式——议会政治为例。以下是美国国会立法的基本程序:

美国国会立法程序相当复杂,一个议案成为法律,一般要经过6个步骤:(1)提出议案;(2)委员会审议;(3)一院全院辩论和表决;(4)另一院审议和通过;(5)两院协商;(6)总统签署。这六个阶段紧密联系,前后相继,缺一不可,而委员会审议是最关键、最重要的阶段。

美国国会制定法律是一个相当缓慢的过程,其程序如同一条“障碍跑道”,一个法案提出后要经过许多关卡,越过重重障碍,才能成为法律。除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之外,一个法案在两院迅速通过并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样复杂的立法程序准确地反映了国会权力多元的特征。在国会里,政党领袖和国会党团、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议员等不同的权力中心共同把握着一个议案的命运。而权力的多元性又反过来为外界各种力量对议员施加影响提供了种种机会。在国会立法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院外各种力量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影响议员,使立法符合自己的要求。这样,法案的通过往往是多种利益关系妥协、综合的产物。

美国国会的这种繁琐的立法程序,往往受到人们的诟病,认为这是美国国会政治不可消除的弊病。诚然,美国国会的确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且美国国会的一些做法也只适合美国,但仅就立法程序的内在联系和基本精神来看,不能不说真实、科学地反映了美国社会多元利益需求的现实。因而,应该承认这套立法程序是基本上符合美国实际的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我们不必照搬这样的立法程序,但应该从中吸取能够为我所用的精华。当然,强调“有序”,并非否定竞争,而是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政治行为由于总是要涉及到他人和群体,因此非凡需要提倡合作行为。尽管政治竞争有利于增强活力,但政治的进步还在于协调和合作。美国政治学家莱斯特·里普森在比较分析了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说、达尔文的生存竞争说、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克鲁泡特金的互助论之后,得出了如下结论:“竞争制造分裂,而合作产生团结;竞争具有破坏性,而合作是建设性的;竞争导致自我与他人的对立,而合作使自我与他人和谐相处。事实上,甚至为攻击他人而结合起来的团体也有内部的合作措施。因此,竞争的需求导致一些合作,但后者从不将人们引入竞争。所以,对于社会及其政治而言,合作行动是最重要的”【18】(p32)。这里实际上探讨的是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从总体上来说,竞争与合作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都是必要的。竞争是合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竞争,就无所谓合作;合作是竞争的目标和归宿,没有合作,竞争就没有意义,会成为无谓之争。人类的政治组合乃至整个政治文明建设,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政治利益的合理整合,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精诚合作,推动政治生活的和谐发展。

另外,当我们追求秩序的时候,千万不可忽视了社会的活力,不能以牺牲社会的活力来获得秩序的井然。因为那样的秩序不仅有悖追求秩序的初衷,而且由于社会缺乏活力,最终获得的秩序也只能是奴隶的秩序而不是自由的秩序。正如弗格森所指出的:“我们看到臣民死气沉沉就断定文明社会秩序井然,这一思想往往是错误的。”因为“社会成员秩序井然在于他们各适其位、各尽其职。前者是由死气沉沉的部分构成的,后者是由生龙活虎的成员构成的。当我们只是在死气沉沉、安居乐业的人们中寻求井然的社会秩序时,我们忘了臣民们的本质,我们获得的秩序是奴隶的秩序,而不是自由的秩序”【19】(p296)。因此,真正文明的秩序是内涵了自由和社会活力的秩序。秩序因为内涵自由而不乏活力,自由由于遵循秩序而布满生气。这才是政治行为文明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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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0
1,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这是分权。2,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这是制衡。
第2个回答  2013-11-10
简单地说,就是把权力给分开了呗,这就跟专制区分开了。也就是三权分立制度
第3个回答  2013-11-10
从1787宪法开始,三权分立的原则,权力的制约与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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