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一下背景:
背景1:我们公司原先有一个奖金奖励制度:对于工作年满三年的员工在年底发放一笔奖金,但是还要在公司继续服务三年,也就是说在接下来的三年里如果离职,要根据年限返还奖金.以前关于这个奖金是要签定一个特殊的合同的.但是现在颁布的新劳动法禁止签定额外合同,所以公司也就取消了这个特殊合同.并且声称取消"还要继续工作三年,不然要返换"的规定.
背景2:我们公司为了避税,并不是工作满三年即发放奖金,而是在每年年底发放.作帐时作成每月的奖金,年底统一发放的形式,这样把奖金分摊到每个月,就可以少交税了.
就因为取消了这个特殊合同和规定,现在问题来了.
就今年的奖金来说,08年2月发放奖金的对象是04年7月1日至05年6月30日之间来公司的员工.也就是说05年2月到6月之间来的员工实际上并没有工作满三年,但是也属于奖金发放对象,并且拿到了奖金.
我就是属于实际工作还未满三年但是拿到奖金的.现在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返还.
我的问题是: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必须返还吗?
补充1:公司事前并没有提出过提前发放的概念,也没有说过根据新劳动法,不需要签定特殊合同,但是发放了还是有返还的情况存在.
补充2:我是大四时,05年1月就到公司实习,并且有正式的实习合同的,算上实习期已经满三年了.
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我也不是一定要拿那些奖金,我只是想知道它在法律上到底属不属于我.
谢谢大家,如果答的好的话我会追加分数.
我在公司正式工作的时间只有2年8个月,并没有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