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

如题所述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



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依据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原则,通过出让、承包、出租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闲置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其中种植业、林业等使用的最长期限为50年。



对于国有荒地开发,不同面积范围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下,由县级政府批准;
    60公顷至300公顷,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3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荒地用于农业,10公顷以下的由乡级政府审批,超过10公顷则按上述权限办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如超过一年未使用且未进行耕种,将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原批准机关可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



非农业建设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需开垦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无法开垦的需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由相应级别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专项资金用于新耕地开垦。



州、市和行政区域需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如有减少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开垦补充。基本农田占比需达到耕地的80%以上,各级政府需维护排灌设施,改善土壤,防止土地退化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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