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如题所述

1. 《土地管理法》首次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写入法律,并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如耕地总量减少,需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接受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个别省、直辖市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需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依照计划开垦耕地或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3. 《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必须严格管理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4. 《土地管理法》突出了土地整理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手段。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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