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如果公司周转不灵要破产了,那么我个人名下的资产也要被拿去还债吗?

我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公司的钱有部分钱会转到我私人卡上再转付出去。当然付出去都有帐的,譬如发工资,还贷款,或者付货款之类的。但是税务那本帐是没有显示的,现在因为大股东透支很多钱,公司周转不灵了,我就担心如果万一,破产了,那我自己的私人财产也会被银行拿去抵债吗?

  不会,企业破产,银行无权拿你个人财产抵债。
  你自己的私人财产有可能会受影响,但要区分具体情况,举例:
  1、如果你个人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银行不管,但管理人会追回你未缴纳的出资;
  2、如果你以个人或个人财产为破产企业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权人有权就未受清偿的债权向你主张;
  3、如果你有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情况,管理人有权向你追回。
  4、如果你的有符合破产法第128条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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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1
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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