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门面合同到期,房东欲收回房屋,承租人是否有权向房东索取转让费?或装修费用?

现在承租人说已经租赁该门面很多年,但房东因为租金问题想另外租给别人,承租人不能接受租金,又不愿意退出,故以向房东索取转让费为要求。是否合理,房东此时应该如何做?那么房屋到期后原合同中的承租人是否有权利向下一位承租人索取转让费?或者装修费用?

正常合同中有提到合同到期后原承租方有续租的优先权,承租方索取转让费或装修费一般是在房主违约的条件下有这个权利,要是正常合同到期的话一般没有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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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21
无权利
转让费是在租赁期间在房东允许转让的前提下,上家向下家收取的使用权转让的费用。
在合同到期时,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因乙方不能接受此条款放弃了续赁,此由个人原因造成,已等同于终止了甲方乙方的租赁关系。
第2个回答  2012-04-18
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承租人没有任何权利,拒不搬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搬出并赔偿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自行承担,出租人无须给予任何补偿,除非原租赁合同有相反的约定。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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