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怎么在合同中对上班时间的文字表达

新的劳动法已经实施,根据国家劳动法,每周的上班时间为五天,每天工作为八个小时。但在不同的行业中,是不可能完成做到这点,特别是服务行业,我朋友的一家服装公司,现每周上班时间为五天半,从下个月开始,与员工签订合同,在上班时间这一条款上,合同的文字表达上或者说怎么表达可以既不违返劳动法,也不会给员工留下诉讼的把柄。
所有新员工在入职的时候,一般都会说清楚,每周上班时间为5天半,同意之后才能入职,现在这里想要的结果是,在合同的上班时间的文字表达上,怎样避开劳动法规定的每周上班5天,回答好的话,再追加100分

正式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规定说明;保留加班的权利,当然加班要给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就可以了。

以下是相关的劳动法条例

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加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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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3-27
建议付加班费,按正规来,这样你的企业才能够留得住人心,你的效益才会更好!得民心者得天下!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中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企业一直法制观念不强,过度榨取劳动者的剩余价值。

立法本意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所以以前不合法的企业一下子难以接受。

中国作为世界的生产基地,浪费了绝大多数的资源,而让外资赚走了大把银子,国家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意在淘汰靠榨取劳动成本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让其无利可图,提倡自主创新品牌,从长远的角度来发展中国企业,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

如果你能理解国家立法的本意,请爱护劳动者,提高质量、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没有又可以让人心甘情愿加班又不给加班费的美事,劳动者的法制观念在日益增强,不合法的做法只会让企业官司缠身,最终自废武功,走向破产。

参考资料:个人理解.

第2个回答  2008-03-26
每周上班时间是5天还是6天没关系,只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就可以了。
第3个回答  2008-03-26
具体问题比较复杂。可以申请综合工作时来解决问题。建议还是让律师起草合同为好。
第4个回答  2008-03-26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硬性规定周劳动不得超过五日,只规定了每周至少要有一个完整的休息人给劳动者;而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所以你只要在合同中写明就可以了,工作5天半并不违反《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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