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张艺谋诉张伟平 《三枪拍案惊奇》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诉张艺谋合同纠纷案二审宣判,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246.36万元。对于该判决,张艺谋方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16年4月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过短暂休庭后,法庭当场宣判。张艺谋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平未到庭,双方均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因影片《三枪》的收益分配问题,导演张艺谋起诉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索要收益1500万元。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分成款1500万元。宣判后,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案件涉及的1253.46万元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就《三枪》分成款的数额问题,张艺谋主张为1500万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协定备忘录》约定,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应当就该片宣传及发行等费用支出举证。一审中,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分成款总金额,且在法院准许张艺谋的审计申请后,未提交相应资料,导致审计无法进行,故应当由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就此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张艺谋提交的备忘录中第三方安乐公司在《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中表示1253.46万元为部分发行收入,此数额与张艺谋主张数额差距在合理范围。因此,法院对张艺谋主张的1500万元分成款诉求予以确认。
对于案件涉及的1万元的性质问题,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认为是《三枪》的分成款,张艺谋认为此款系以前所欠导演片酬。根据双方签订的备忘录涉及的另一合同方安乐公司证明,在《三枪拍案惊奇》发行后,其收到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给付的部分发行收入分成款1253.46万元。综合考虑证据证明力和相关时间顺序等因素,法院认定该组证据证明力较高。因此,对新画面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此,新画面公司应支付张艺谋余款246.36万元。
法庭最终宣判:新画面公司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246.36万元。
宣判后,张艺谋的代理律师王钢表示,将继续通过提起再审等方式维护权益。
本案主审法官宫淼认为,随着我国文艺事业发展,因没有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等原因导致的纠纷数量可能增多。为避免纠纷,合作的双方或者多方应当书面约定合同、协议或者收据,具体内容可以包括投资的数额和方式、成本回收的顺序、利润分配的比例、时间细节等,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例提出问题和看法。

案例分析题,以下是几个案例: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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