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定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同年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年3月3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重点项目的开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32000元.辞职之后,王晶于2004年3月15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请问: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参考资料: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