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有个民事官司,今天是二审开庭,本以为是二审开庭时,会有三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的,但是,到了法庭后,却发现只有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在那里坐着,就开庭了,法官做了自我介绍,又说了一个别人的名字,说那个人是审判长,呜噜呜噜地又说了一个法官的名字,我也没听清,紧接着,法官就问“你申请回避吗?”我说“不申请”。然后法官又问另一方,另一方也不申请回避。
庭审结束后,走在回家的路上,觉得有些不对劲儿,记得二审开庭的民事案件,应该是“合议庭开庭审理”的啊!怎么今天的二审开庭,只有一个审判员呢?莫非现在二审也有“简易程序”或“独任审理”?
恳请各位法律专家在百忙之中指点迷津,非常感谢!
二审开庭时,不能只有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开庭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要求是三人。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二 重、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