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时,可以只有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开庭审理么?

俺有个民事官司,今天是二审开庭,本以为是二审开庭时,会有三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的,但是,到了法庭后,却发现只有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在那里坐着,就开庭了,法官做了自我介绍,又说了一个别人的名字,说那个人是审判长,呜噜呜噜地又说了一个法官的名字,我也没听清,紧接着,法官就问“你申请回避吗?”我说“不申请”。然后法官又问另一方,另一方也不申请回避。
庭审结束后,走在回家的路上,觉得有些不对劲儿,记得二审开庭的民事案件,应该是“合议庭开庭审理”的啊!怎么今天的二审开庭,只有一个审判员呢?莫非现在二审也有“简易程序”或“独任审理”?
恳请各位法律专家在百忙之中指点迷津,非常感谢!

二审开庭时,不能只有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开庭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要求是三人。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二 重、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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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二审开庭时,可以只有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在庭上,是先行调解,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则不再开庭审理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可能你案子比较简单,现在法官的案子都多,可能都是由承办人自己审理,这个你没办法的,你又没有什么依据,只要没有错判就好了,中国都是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7-30
算了吧!不可能追究的,这只是庭询谈话不是正式开庭
第4个回答  2010-01-12
现在都这样,其他成员忙,就一个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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