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考户籍政策

黑龙江高考户籍政策

户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该省的,在该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该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才可在黑龙江报名高考。
具体政策有:
1、父母属该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当事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该省的;
2、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该省的;
3、当事人户籍在该省,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该省的;
4、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该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当事人户籍在该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该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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